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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9%。其中,城市上涨4.8%,农村上涨5.2%;食品价格上涨10.3%,非食品价格上涨2.6%;消费品价格上涨5.0%,服务项目价格上涨4.6%。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1.0%。其中,食品价格上涨2.8%,食品中鲜菜价格上涨14.4%、鲜蛋价格上涨2.3%。
一、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0.3%。其中,粮食价格上涨15.1%,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上涨10.9%,鲜蛋价格上涨20.2%,水产品价格上涨11.1%,鲜菜价格上涨2.0%,鲜果价格上涨34.8%。
二、烟酒类价格同比上涨1.8%。其中,烟草价格上涨0.4%,酒类价格上涨4.3%。
三、衣着类价格同比下降0.2%。其中,服装价格上涨0.3%,鞋价格下降2.8%。
四、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同比上涨1.4%。其中,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0.7%,家庭服务及加工维修服务价格上涨11.4%。
五、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价格同比上涨3.2%。其中,西药价格上涨0.6%,中药材及中成药价格上涨11.3%,医疗保健服务价格上涨0.8%。
六、交通和通信类价格同比下降0.1%。其中,交通工具价格下降1.3%,车用燃料及零配件价格上涨7.0%,车辆使用及维修价格上涨2.3%,城市间交通费价格上涨3.7%,市区公共交通费价格上涨0.7%;通信工具价格下降12.8%。
七、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同比上涨1.0%。其中,教育价格上涨1.7%,文娱费价格上涨1.5%,旅游价格上涨7.6%,文娱用耐用消费品及服务价格下降6.2%。
八、居住类价格同比上涨6.8%。其中,水、电、燃料价格上涨3.9%,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上涨4.3%,住房租金价格上涨7.1%。
说明:
1、为提高基础数据的可比性,按照制度规定,从2011年1月起,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开始计算以2010年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序列。这是自2001年计算定基价格指数以来,第二次进行例行基期更换,首轮基期为2000年,每五年更换一次,第二轮基期为2005年。
2、根椐2010年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数据和有关部门调查数据,对权数构成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居住提高4.22个百分点,食品降低2.21个百分点,烟酒降低0.51个百分点,衣着降低0.49个百分点,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降低0.36个百分点,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降低0.36个百分点,交通和通信降低0.05个百分点,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降低0.25个百分点。
3、根据各调查市县2010年最新的商业业态、农贸市场以及服务消费单位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增加了1.3万个调查网点(包括食杂店、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与服务消费单位等),目前调查网点为6.3万个。
4、权数调整对本月CPI数据的影响是:同比数据增加0.024个百分点,环比数据减少0.049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