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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护理通讯主机系统厂家】欧洲应急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

2023-10-21 10:12

欧洲非常重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如英国的《民 防法》、《国内突发事件应急计划》和《社会应急法》,法国的《地震救援法》、《人民团体 组织法》和《自然灾害处置预案》,德国的《交通保障法》、《民事保护新战略》,芬兰的 《救援法》,瑞士的《联邦民防法》等。
        同时,在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方面,欧洲各国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中央、地方两级应急管 理体系,大部分欧洲国家由内政部负责应急管理和处置,个别国家如瑞士由外交部负责应急 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欧洲主要国家均建立了国家级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有部分国家在 地方或地区设置区域性的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由于欧洲国家对突发事件情况处置的教育和培 训非常重视,目前各国已经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教育制度。应该说,欧洲已经 建立了完善的紧急救援管理机制、强大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整体应急管理水平处于世界 前列。下面,以英、法、德3国为例进行介绍。

  • 英国应急管理的发展现状
  •         英国的应急管理发展历史较早,1948年,英国政府就颁布了《民防法》,该法案对英国 政府应对处于冷战局势的严峻国际形势、稳定社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 极作用。近年来,由于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加剧,英国政府于2001年出台了《国内突发事件 应急计划》,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演练,加强相 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和沟通,强化事件发生后的处置能力。2004年英国政府出台了 《社会应急法》,对重大事件进一步做了定义,对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进行了明确,按 照事件严重程度划分等级,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的职责。2005年和2006年,英国政 府分别出台了《国内紧急状态法案执行规章草案》和《反恐法案》。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 的逐步完善,帮助英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为英国突发事件处置 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英国突发事件管理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一般情况下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地方政 府进行处理,而在应对恐怖袭击和全国性的重大突发事件时由中央政府负责。在中央层面, 英国首相是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并成立了相应的管理部门,如内阁紧急应变小组 (Cabinet Office Briefing Rooms, COBR,又称“眼镜蛇”)作为政府危机处理最高机构,对重 大危机或严重紧急事态负责;国民紧急事务委员会(Civil Contingencies Commitment, CCC), 其成员主要为各部大臣和重要官员,负责向COBR提供咨询意见,监督中央政府部门在紧急 情况下的工作情况;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CIVil Contingencies Secretariat, CCS)负责日常 应急管理工作和在紧急情况下协调跨部门、跨机构的应急行动。在地方政府层面,在各行政 区域设立“紧急事件规划官”,负责制定各类应急计划或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或恢 复。“紧急事件规划官”在大多数地域性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中负有主要职责,并在地方政府难以应对的情况下,申请中央政府援助。同时,英国政府经 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警察、消防、环保、海上及海岸警卫、通信及电力保 障等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强化公民应急培训和教育,建立了完整的紧急救援教育或培训 基地,并充分重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建立了多种专业的志愿者组织。
  • 法国应急管理的发展现状
  •         法国政府针对灾害或公共突发事件曾先后颁布过《地震救援法》、《人民团体组织法》、 《自然灾害处置预案》等法律①法规,并制定了大量应急管理政策和制度,确保应急响应工 作的有效开展。
            法国在应急管理上也是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当发生一般性灾害时,应急管理工 作由地方负责指挥调度和处置,当发生大型特殊灾害时,由国家内政部直接指挥。国家内政 部的民防与民事安全局是紧急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全国灾害救援工作,保护法国公民 平时和战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法国将全国划分为9个专业防护区,分别建有灾害救 援指挥中心,另设3个职业特勤救援支队和两个现役救援总队。9个灾害救援指挥中心各分 管一个区域的防务工作,负责本区域内的灾害收集、汇报,向受灾地区提供救援信息服务, 向民众进行防灾救灾宣传,发出紧急警报,一旦发生大型特殊灾害事故,由民防与民事安全 局直接指挥,负责全国和国际性的救援任务。
  • 德国应急管理的发展现状
  •         1949年5月24日,德国政府颁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该法是德意志联邦共 和国的宪法,经历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9月1日。“基本法”对联邦总统、 议会、中央政府、州政府等主要机构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总统、议会和相关部 门在紧急防御情况下的职责和权利,为德国政府应急管理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证。近年 来,由于恐怖主义盛行,德国政府于2002年12月通过了《民事保护新战略》,进一步明确 了在紧急情况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并提出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 协调要求。
    德国政府历来重视组织机构和机制的完善,希望通过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合理的应急响 应。2004年5月,联邦政府在内政部下设立联邦民众保护与灾害救助局(BBK), BBK下设 危机管理和灾难救援中心、危机准备和国际事务规划中心、重大基础设施保护中心、灾难医 疗预防中心、培训中心等多个部门。该局负责处理全国性的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处置,是德 国民事安全和重大灾害救援的指挥中枢。同时,德国还成立了 “共同报告和形势中心”,负 责优化跨州和跨组织的信息和资源管理,从而加强联邦各部门之间、联邦与各州之间以及德 国与各国际组织间在灾害预防领域的协调和合作。为保障应急通信能力,德国建立了 “紧 急预防信息系统”,该系统基于互联网平台,集中向人们提供各种危急情况下如何采取防护 措施的信息。另外,这个信息系统还有一个专供内部使用的信息平台,在危险局面出现时, 内部平台可以帮助决策者有效开展危机管理,帮助指挥人员快速准确地作出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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