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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互联网医院系统,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两种互联网医院模式:
一、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线下医院的互联网化)
二、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体
「以企业为主体」互联网医院办理流程
一、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
向实体医院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二、对接医疗监管平台
向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提交对接申请:
1、互联网医院设置批准书;
2、等保三级证明材料;
3、对接测试数据;
4、出具平台对接报告;
三、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
向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提交对接申请: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互联网医院拟电子实名认证的临床科室执业医师花名册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专职药师名单;
5、业务使用的网络宽带证明文件;
6、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等功能的相关资料;
7、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文件;
8、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9、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四、注册互联网医院公司,成立互联医院、注册互联医院执照、如何注册互联网医院公司
互联网医院的设立需要哪些资质?
答:无论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还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均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申请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及执业申请,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哪些资质?
答: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提出互联网诊疗设置和执业申请,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取得包含“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人员准入要求有哪些?
答: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相比于线下诊疗,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门槛更高,执业医师增加了“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这一条件,以确保互联网诊疗活动安全性。
此外,《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互联网医院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