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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
《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2018年以来,四川大力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全省已审批互联网医院48家,累计提供网络咨询68.8万人次、网络复诊40.4万人次,开具电子处方6.3万单。
虽然我省互联网诊疗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在执业资质、诊疗行为、病历管理、药品管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规范全省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诊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及时、高效、价廉的诊疗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川率先制定出台了《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管理规范》从执业资格、诊疗行为、病历管理、药事服务、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独立设立部门进行管理,在网站或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最新证明文件,线上诊疗过程应加强人文关怀,建立患者就诊记录保存制度,要求互联网医院不得将医师的任何收入与其所开具处方的药品金额挂钩,不得给医生任何变相回扣。
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建立合理退费标准和机制,将医疗机构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合惩戒。
原文如下:
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四川省内实施互联网诊疗行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执业(含多机构执业)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的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四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真实可靠、依法依规、方便快捷,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提升患者看病就医获得感。
第五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独立设立互联网诊疗管理部门,由分管院领导兼任负责人,统筹协调医疗质量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投诉与医疗纠纷处置、医疗价格、医疗费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充分依托医疗“三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在线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范执业资格
第七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应依法取得相应互联网诊疗许可。
第八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查询,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网站或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信息。
第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核准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在搭建信息平台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互联网医院的校验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校验同步进行。
第三章 规范诊疗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互联网诊疗的患者必须进行网络实名制注册,维护良好线上就医秩序。
第十五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患者知情同意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互联网诊疗的空间与技术局限性、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不实病情描述带来的风险以及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到有关线下医疗机构就诊的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