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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排队叫号软件系统 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

2023-10-18 12:11

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含加挂名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在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医院实时监管。

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

第七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需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医院第二名称,并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1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

第十一条经自评,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可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方的红头文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证明。

新申请设置实体医院的,可在办理执业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提交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新设置实体医院的,应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设置。

第十三条批准同意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由其发证机关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进行登记。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而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个月内,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未在限期内完成对接的,需重新申请设置。

第十四条审批通过的互联网医院在进行医疗机构名称登记的同时,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医院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核定为“实体医院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核定为“实体医院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名称应当核定为“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前,已核准的类别、地点、依托实体医院、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申请设置。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根据其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其核定的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院诊疗科目范围。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名称、诊疗科目、执业地点等许可事项的变更均应以实体医院为基础,不得超出实体医院《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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