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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健康指导,远程心理疏导。互联网慢病复诊,基于疫情防控要求和群众客观需要。线上医疗走进人们视线,什么是“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线上医疗服务需要哪些资质?负有哪些法定义务?使用线上医疗服务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本期京小槌普法为您讲解与您息息相关的 “线上医疗”法律知识。
问:什么是“互联网+医疗服务”?
答:医疗领域应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互联网医疗咨询服务,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另一类为互联网诊疗服务,涉及诊断、治疗等医疗核心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的高频词“线上医疗”主要是指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
问:医疗机构开展线上咨询有准入门槛吗?
答:互联网医疗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医疗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开展线上咨询没有准入门槛的限制。
问:线上咨询和互联网诊疗的区别是什么?
答:互联网医疗咨询和互联网诊疗之间存在部分交叉,但二者的区别也比较明确。互联网医疗咨询通常是建议性的意见,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师不能做出诊断、开具处方;而互联网诊疗是可以针对疾病出具诊断结论并在线上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师通过线上咨询,对患者所咨询的病情提供简单意见和初步甄别,不属于诊疗行为。线上咨询过程中,患者可以口述症状而不上传病历资料,没有在医疗机构首诊的患者也可以线上咨询医师,这与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有明显区别。
问:互联网医院的设立需要哪些资质?
答:无论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还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均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申请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及执业申请,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问:互联网医院的责任如何分担?
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问: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哪些资质?
答: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提出互联网诊疗设置和执业申请互联网医院诊疗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取得包含“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问:互联网诊疗人员准入要求有哪些?
答: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相比于线下诊疗,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门槛更高,执业医师增加了“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这一条件,以确保互联网诊疗活动安全性。
此外,《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问:互联网诊疗能否开具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