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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18)26号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最高层的表态和《发展意见》的出台,给原本就异常活跃的互联网医药注入了更多的新鲜元素。诸如“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等词语的出现,刺激了很多人的眼球。我们如何来理解领导的意图,如何抓住《意见》的中心思想,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这对于医药健康产业的创业者和投资人来讲恐怕是当务之急了。对国家的政策理解和政府导向的判断历来是敏锐的企业家制胜的法宝。
在纷繁复杂,制度不健全,反复试水过程中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几年来众多创业者和投资人前仆后继,踊跃烧钱,时至今日,真可谓横尸遍野,满地狼藉,旗杆仍在者寥寥。究其原因无外有三,1、对政策导向的误读;2、对现行法律的无知;3、对自身发展的误判。
政策导向是告诉你国家对医药健康问题的看法和解决思路;而现行法律则决定了你的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核心竞争力是创业和创新的基础,是自身发展的原动力,所谓知此知彼方能战能胜。
可以结合自身的发展历程,用上述3个原因来衡量一下您成功的理由和失败的原因。
国家在这个时候连发利好,其实还是在告诉大家,医药健康产业是要大力发展的。经济水平上来了,而健康水平关于医疗健康互联网的理解,看病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所以,在这方面发展前景广阔。但是毕竟是国家大计、民生问题,需要健康稳步前进,之前的诸如“乱加号”、“魏则西事件”等乱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确实需要整顿。
整顿带来的影响就是缺乏了活力。
因此,此次发文我们应该好好学习一下,理出个头绪,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谁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在本文里都有了。下面我们就分几个方面解读。
一、“互联网+医疗健康”体系建设。
首先我看看该体系都包括哪些服务内容。
1医疗、2公共卫生、3家庭医生签约、4药品供应保障、5医疗保障结算、6医学教育与科普、7人工智能应用。
由此我们就很清楚的看到,这个体系包含上述7项内容。实际上就是传统的医疗和预防两大项。没有新兴产业和项目,而这个体系的这些服务内容都各有其实施主体,我们逐一来看:
1、医疗。明确只有两个主体,医疗机构和医疗联合体,互联网+医疗,只有这两个主体可以进行。其他人就不要想了。且现行法律也制约了其他机构的进入。而民营医院是否可以在这方面有其用武之地呢?你可以尝试。很多“移动医疗”公司,你们可以转型了,什么“轻问诊”、“疾病咨询建议”之类的诊疗行为应该停止了。没有实体医院,你就别踩这根红线了。
2、公共卫生。公共卫生的实施主体显然是政府机构,而国家对于公共卫生的管理、服务与实施,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信息同时也需要互联网企业的合作。看,互联网数据公司的机会来了,并且现在也确实有一些数据公司越做越大。那么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分析权等等也需要数据公司们考虑清楚,你的盈利模式考虑清楚了没有?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药品监管码”的教训还是值得大家警惕的。
3、家庭医生签约。这个显然是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的本职工作,也是落实分级诊疗的基础和抓手。我们再细想想,社服中心可有公办和民办啊。民办社服中心也具有同样的地位和职能,可见,社服中心应该具有投资价值。
4、药品供应保障。线上处方,刚才已经说过了,肯定是医疗机构才能开,药品的配送倒是可以委托第三方,但也不是“阿里”想要的网上零售。实际上在药品方面国家一直是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因此,互联网企业就不要想着与传统药品购销企业分一杯羹了。
5、医疗保障结算。这个主要涉及医保审核结算的网络化、信息化、便捷化的问题。互联网只是个工具而已,不用多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