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前电话
135-3656-7657
售前电话 : 135-3656-7657
一、互联网医院设立模式概述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的规定,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医院互联网运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由此,互联网医院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二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的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在上述两大类互联网医院中,又延伸出了互联网医院设立的三大模式: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
(2)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
(3)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
这种模式下,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命名方式是“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超过60%的互联网医院采取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的互联网医院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医院的名称中就予以明确,在申请设立之初可以直接采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入驻,患者粘性较高,能较快开展互联网医疗业务。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
实践中,该模式主要是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达成合作协议,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建立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其命名方式是“本医疗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其中,企业主要承担互联网医院功能模块和平台的开发与技术支持、与省级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互联网医院运营等工作;实体医院负责线上诊疗、健康咨询等业务。
在这种模式下,实体医疗机构可以集中精力从事互联网医院的线上诊疗、电子处方流转、药事服务等较为专业的模块,而企业则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两者分工明确,定位清晰,能够支撑互联网医院前期大量的投入,因此成为互联网医院建设的重要模式之一。
3、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与前两种模式不同,在第三种模式中,设立的互联网医院为独立设置医院互联网运营,能够取得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种模式下,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企业为申请主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的命名中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获取更多互联网医院牌照获取信息,关注一站式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互联网医院系统建设领航者奈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