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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了《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征求修改意见函(简称《意见》),从互联网诊疗机构的执业、诊疗行为等方面入手,为“互联网医疗”划红线,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与此前银川市出台《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一样,《意见》特别强调了对互联网诊疗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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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卫健委印发了《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在全国率先对互联网医院和医师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互联网诊疗的病案规范、用药规范、投诉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做了更为精细、严谨的规定,明确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底线和红线。
《意见》明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独立设立互联网管理部门,由分管院领导兼任负责人,统筹协调医疗质量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网络信息安全、医疗纠纷处置等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充分依托医疗“三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实时在线监督管理。
在执业资格方面互联网医院?规范,《意见》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取得相应互联网诊疗资质;医师已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互联网医院的校验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校验同步进行。
在诊疗行为方面,《意见》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诊疗行为进行管理,例如电子实名认证、网络实名制注册等。并强调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严禁用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完全替代人工诊疗行为。
《意见》要求,建立患者就诊记录保存制度。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疗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在药品管理方面,《意见》要求电子处方必须由医师签电子签名开具互联网医院?规范,由药师审核,再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互联网诊疗活动重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不得随意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并建立互联网医院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上报制度。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意见》提出,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互联网医院和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和其他监督方式,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