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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设立模式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注1] 及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目前互联网医院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①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
主要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主导,即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从本质上来说相当于实体医院的网络分院,将其医疗服务由线下拓展到线上,侧重于信息化的连接与共享。如“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互联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互联网医院”。
在该种模式下,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申请要点如下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医院尚未设置单独牌照,而是由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名称作为互联网医院的识别标志,也即仅当实体医疗机构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需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设立及运作。
实体医疗机构可以或应当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情形具体如下: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如果使用了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则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申请,仅就诊疗科目增加“互联网诊疗”项目,该种情形下,实体医疗机构应遵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设立。
②互联网+医疗技术模式
主要以第三方机构为主导,即由第三方机构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按照设置医疗机构的程序申请设置的独立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从本质上来说,是第三方机构通过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及其他实体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协作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如“微医、春雨医生、好大夫在线、丁香医生”等。
在该种模式下,第三方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申请要点如下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银川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注2]允许成立无线下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虚拟互联网医院”),但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三机构主导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
该办法实施前各地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在该办法施行之日起30天内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的申请。这意味着,前期成立的虚拟互联网医院都需要找到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并重新申请执业登记。否则,笔者理解在此期间继续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将构成违规。
02运作要求
如前所述,互联网医院存在两种设立模式,可以说是横跨互联网与医疗两个领域,互联网医院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服务和医疗立体化服务,不管是对投资互联网医院的投资人抑或是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者,即需要关注互联网医院本身作为医疗机构运作的合规性,也需要关注互联网信息平台运作的合规性。
①作为医疗机构的合规性
?建立地方政府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医院的平台对接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各互联网医院自己的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否则该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审批互联网医院。
截至目前,浙江、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六省已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互联网医院上述两种设立模式,均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展业,就实体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而言,若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平台,需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好大夫在线的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图源:好大夫在线
?业务、人员界限有红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