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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首提“互联网医疗首诊”
4 月 14 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为载体,在卫生健康领域探索推进互联网医疗医保首诊制和预约分诊制,开展互联网医疗的医保结算、支付标准、药品网售、分级诊疗、远程会诊、多点执业、家庭医生、线上生态圈接诊等改革试点、实践探索和应用推广。”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探索将首诊纳入互联网医疗、医保,突破了国家互联网医疗的现行政策规定。
之前互联网医疗为什么不能首诊互联网医疗严禁首诊的规定始于 2018 年。2018 年 9 月 11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规范(试行)》三个文件。三个文件对互联网医疗的准入、运营和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我们认为,监管是以“安全第一”的理念作为所有行动的出发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顶层监管层面,首先建立省级监管平台。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省在进行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批流程之前,首先需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如果省里边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话,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还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要对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
2)医院准入层面,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线下实体医院并拿到执业许可。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医院的定义包括两种:一种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第二种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两者都离不开线下实体医院。在准入方面,只有拿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诊疗中开展“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
3)在微观运营层面,对医生和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权限均提出严格要求。
医师开展网上诊疗须有 3 年临床经验。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且,医师需要具有 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生在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处方必须由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互联网医疗严禁首诊,同样是出于“安全第一”理念下严监管的延续。互联网医疗的大规模推广的基础是不出现误诊率的提高。而在当时主要有两大阻碍因素:
1)互联网医疗无法有效进行检测。
问诊、沟通无法替代心电图、B 超、抽血化验等辅助检查,为医生做出正确诊断增加障碍。
2)监管手段不成熟。
互联网平台上的所有诊疗行为,应该确保被全程记录和监控,以便对于医生的诊疗行为和诊疗方案(处方)进行回溯、监督。
基于此,互联网医疗严禁首诊。首诊时病人必须在线下医院建立档案,做完检测,留下数据,后续基于首诊的健康档案、检验结果、过敏史、用药史等关键信息做出复诊诊断,成为互联网医疗更为稳妥的开展方式。
为什么现在考虑放开首诊我们认为目前放开互联网医疗首诊的时机已逐渐趋于成熟:
第一,我国医疗资源供需失衡,需要扩大互联网医疗范围进行调节。
美国于 2017 年全面放开互联网医疗首诊。2017 年 5 月 27 日,德克萨斯州州长 Greg 通过了该州的远程医疗立法法案(即参议院法案 及众议院法案 ),废除了医生只能在与患者面对面接触之后,才能为其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规定。作为全美 50个州中最后一个废除此项规定的州,德州远程医疗法案的通过让一众远程医疗公司,如、 Well、 on 和 MD Live 等,得以将其远程医疗业务扩展至全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