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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对讲呼叫系统 《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3-10-18 11:39

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管理行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以下简称“互联网+”医保)管理工作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是指本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签约、价格和医保支付、医保联网结算、协议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签约程序、价格和医保支付等政策。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设在各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协议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的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完善采购平台,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所需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监督所”)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参保人员在“互联网+”医保中执行医保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申请签约

第四条?本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其实体医疗机构依据管理权限向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申请。

第五条?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体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

(二)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

(三)依托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系统和国家移动支付系统,能够按要求接入“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四)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正常业务、异地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应于3个月内完成“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和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系统对接,并申请测试验收。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验收,验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再次进行申请。

第三章??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不超过政府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价格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在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改善生活品质、提升就医体验等非基本需求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

(二)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三)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四)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五)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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