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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股度股权-大健康律师
团队单位: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全文 3200 字,阅读需要 6 分钟
【引言】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线下诊疗渠道受阻、资源紧张,促进了互联网医疗的普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的复诊、续方、购药、配送服务,数亿慢性病群体续方购药难题得以缓解。各路资本纷纷布局互联网医疗行业,众多医院和互联网健康平台纷纷推出在线医疗服务。投资公司在投资/并购互联网医院时,同样需要做好法律尽职调查。本文将结合法规,总结投资互联网医院尽职调查的注意要点。
No.1
互联网医院的发展
互联网医院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推动: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
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2018年9月14日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严禁首诊,国家卫健委、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哪些诊疗可以放到线上,主要是常见病的诊疗、慢性病复诊等,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诊疗等。
2019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的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2020年2月2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0年6月28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支持构建“医联体式”的互联网医院格局,探索构建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机制。
2020年8月1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利用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方式,推进建设医联体。
No.2
互联网医院的经营模式
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均需依托于实体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严禁首诊,但根据参与方及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种经营模式。
(一)实体医院的医疗资源线上服务模式(H+I模式)
实体医院独立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自行搭建信息平台。主要形式是线上预诊、线下确诊、线下治疗、线上复诊,实质是实体医院将线下医疗服务延伸至线上。
(二)医联体共同线上融合服务模式(H与I融合模式)
实体医院与第三方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即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合作搭建信息平台,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线上问诊,线下服务依靠实体医院硬件平台和医疗服务。
(三)集聚医生资源的平台服务模式(I+H模式)
第三方主导设立互联网医院,即第三方建设其互联网医疗平台,以收购、设立民营医院或者依托公立医院等途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再由医生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平台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No.3
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互联网医院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立,投资公司投资互联网医院时,除需要调查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要点在此不作赘述),还需要调查互联网医院经营合规性等。
(一)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应明确备注“互联网诊疗”。
(二)人员要求
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