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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站呼叫主机系统 《甘肃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023-10-18 11:35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刘晓芳整理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我省互联网医院有序发展。本期对《甘肃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总则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执业规则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并设立相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质控部门进行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互联网首诊,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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