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智能护理通讯主机系统 海南互联网医疗项目申报,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

2023-10-18 11:33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园区管理局,各相关远程医疗中心和互联网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中心和互联网医院(依托远程医疗中心独立设置)校验等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校验事项

(一)远程医疗中心和互联网医院(依托远程医疗中心独立设置)类别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项管理,按第三十五条规定,校验期为一年。

(二)校验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

(三)校验标准按《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海南省远程医疗中心事前监管指南(第一版)》《海南省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事前监管指南(第一版)》规定执行。

(四)《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中的人员情况以注册国家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为准,或按各园区制定的备案审批管理,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或备案的不计入。

(五)互联网医院填报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中的业务工作概况,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为准,未上报的业务不计入。

(六)设置远程医疗中心和互联网医院(依托远程医疗中心独立设置)的企业,在执业登记前与园区签订入园协议的,由园区协助在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核查协议完成情况。

(七)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达不到校验标准的、或出现《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的,将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执业。

二、歇业事项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注销事项

(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远程医疗中心,依托其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同步注销。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发布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上一篇:医院排队叫号就诊系统 从零搭建基于知识图谱的问答系统(医疗行业实践案例)
返回
下一篇:护士站接收主机系统 互联网医院共生发展高峰论坛在蓉举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