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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吴英艳)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规范和推进我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近日,结合我省实际,省卫健委制定《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财务制度》《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全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数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新申请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中含有“海南”“自贸港”“琼州”等覆盖全省范围含义的,应当由省卫生健康委受理设置申请。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互联网医院诊疗医护应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通知》要求,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省外医师、护士在海南省内互联网医院执业的,可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办理跨(多)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并向省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医师备案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实现网上不见面审批。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在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多点执业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第三方机构与实体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互联网医院执行患者实名制就诊,应当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签订知情同意书,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后,登记患者实名信息。知情同意书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审核规范,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
《通知》要求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需要医务人员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好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医师应当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并明确疾病诊断的基础上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的诊断和处方应当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电子签名确认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