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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经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互联网医院的类别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医院:无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主要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载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各实体医疗机构均开展服务协作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二)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不同形式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以新设置实体医疗机构为载体,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第四条 规划布局及设置审批
(一)互联网医院的规划布局要符合银川市智慧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和布局,以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医院要与银川市健康产业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一致,促进智慧城市和智慧医疗建设,助力分级诊疗。
(二)凡在银川市进行注册的互联网医院,必须将其系统运营数据存放至智慧银川大数据中心。
(三)申办互联网医院的企业应拥有完善、运营成熟的网络医疗服务平台,具备优质的医疗专家库,并以此为支撑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四)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其依托的线下医疗机构应为综合医院,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可为综合门诊部或综合医院(医院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不超过100张)
(五)申请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备案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以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互联网医院需提交项目引进单位出具的符合银川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的证明文件。
2.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国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概况、互联网医疗产业资源分布及互联网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功能、任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及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等内容。
3.开办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备案登记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办理执业许可登记时规定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选址勘验、审核报告;开办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互联网医院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4.互联网医院信息网络拓扑图。
5.登记备案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互联网医院备案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不能提交符合银川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的证明文件的;
2.依托线下公立医院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种类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5.不能提交信息网络拓扑图的;
6.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互联网医院备案执业登记的事项和诊疗科目参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登记。
(八)互联网医院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须在原登记服务项目基础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可向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医院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能力、设备、人员与拟增加服务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论证和查验,根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决定。
第五条 互联网医院的校验期为1年,互联网医院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应当交验备案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期工作报告;
(四)校验期内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差错证明材料;
(五)校验期考核结果;
(六)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未与银川智慧城市实现数据对接、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