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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2.江西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3.江西省互联网医院材料审核要求
4.江西省互联网医院行政审批流程图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医院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负责全省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七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互联网医院。
第八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符合江西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并有合适的场所。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向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十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院设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应及时组织查实,未通过公示的,不得批准设置。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命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名称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