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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传呼对讲系统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6号文件 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2023-10-18 11:18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价格,市属开发区政工部、卫健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价格,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构范围

互联网医院(包括以实体医疗机构为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政策措施

(一)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规定执行,提供的医疗服务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政策。文件中“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的基础上降低20%。“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个人首付比例为职工15%,居民20%。

(二)对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可综合考虑成本测算、经济性评估、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因素向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协商确定价格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各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要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要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附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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