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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以势不可挡之势纵横渗入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工作生活、生产服务等方方面面。而互联网+医疗行业亦备受瞩目,政策法规频出,投资融资加码。而2015年互联网医院一经诞生便甫露芳华,有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全国互联网医院约达36家。从全国互联网医院空前热潮到进入平静期到再如火如荼,从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到2018年4月《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先后发布5次与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的政策,互联网医院一路高唱冰与火之歌。而今,千呼万唤的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专项规范终于落地。9月11日互联网医院?规范,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上述三个文件分别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由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分别对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医院的设置、远程医疗的服务进行了相应规范和要求。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是: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对于能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机构认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开展的机构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对于进行互联网诊疗的医护人员的资质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点: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核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